(2015)林法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韩XX申请执行闫X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XX,闫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韩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XX县XX乡。被执行人闫X,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护士,现住XX县XX乡。申请执行人韩XX与被执行人闫X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5)林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XX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协助申请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被执行人闫X同意协助韩XX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闫XX所有的XX县XX镇XX街XX委XXX组砖混结构房屋,建筑面积XX.X平方米、丘地号X-XX-X-X-X,产权过户到韩XX名下。此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朱景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