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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受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洪星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受字第32号起诉人吕洪星,男,1962年3月1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宁江区和平街,身份证号2223031962********。委托代理人张宏军,松原市临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2015年5月19日,本院收到吕洪星的起诉状,请求判令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其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书》无效,为其补缴“五险一金”并支付赔偿金567305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吕洪星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吕洪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亚��审 判 员 胡  萌代理审判员 王 一 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