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刑执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沈小耐减刑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小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泉刑执字第847号罪犯沈小耐,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诏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2012)湖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沈小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1年9月22日起至2024年9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共同退赔款人民币420922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6月6日以(2012)厦刑终字第246号刑事判决,维持上诉人沈惠平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泉监减(2015)522号减刑建议书,建议予以减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出,罪犯沈小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受到年度表扬,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沈小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个人内务整洁;服从劳动分配,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1次,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受到年度表扬。交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供的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案件研究表、罪犯评定嘉奖审批表、罪犯择优报请减刑量化得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月考核奖惩审批表、交款收据等,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沈小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安心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财产刑未交清,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小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22日起至2024年2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建家审判员 黄乌坚审判员 王梓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雅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