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鸡冠执字第7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关于盛彦申请执行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彦,徐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鸡冠执字第775-5号申请执行人盛彦,男。被执行人徐波,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0年1月11日作出的(2010)鸡冠民初字第1958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后,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徐波在某银行账号xxx内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昌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秀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