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同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与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钱家营矿业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同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钱家营矿业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285号原告同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致成,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丹,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学文,职务董事长。被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钱家营矿业分公司。负责人郑庆学。本院在审理原告同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与被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钱家营矿业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同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同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2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贺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佳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