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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同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与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钱家营矿业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同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钱家营矿业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285号原告同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致成,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丹,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学文,职务董事长。被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钱家营矿业分公司。负责人郑庆学。本院在审理原告同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与被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钱家营矿业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同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同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2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贺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佳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