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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中民一终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炜与上诉人成联齐、被上诉人李继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炜,成联齐,李继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民一终字第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炜,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党群星,济源市济水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成联齐,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先进,济源市玉泉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继贵,男,194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刘炜与上诉人成联齐、被上诉人李继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诉人刘炜、成联齐均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1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炜及其委托代理人党群星,上诉人成联齐的委托代理人赵先进,被上诉人李继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143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刘炜预交1099元、上诉人成联齐预交1100元,均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姬于卫代理审判员  林慧慧代理审判员  石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雪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