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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金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民初字第204号原告:黄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黄某负担。审 判 员 刘崇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兰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