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金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民初字第204号原告:黄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黄某负担。审 判 员 刘崇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兰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