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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一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岑业兵与农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业兵,农永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396号原告:岑业兵,村医。被告:农永福,农民。现羁押于靖西县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岑业兵与被告农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岑业兵于2015年5月21日以因本案还需再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岑业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业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按撤诉减半收取24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岑业兵负担。审判员  冯永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