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二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1王修龙与黄兴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修龙,黄兴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二初字第00313号原告:王修龙,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被告:黄兴旭,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修龙诉被告黄兴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修龙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修龙的撤诉系其自愿作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修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修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昌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顾正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