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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射执字第02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杨明祥与吉宗太、金开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祥,吉宗太,金开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案号(2014)射执字第02810号审判组织刘必胜孙天华顾正涛裁判结果决定过程合议裁判方式裁 定裁判文书页数3页印刷份数8(份)决定印刷份数人签名①拟稿人顾正涛②核稿人③签发人④校对人(1)(2)⑤印刷人⑥装订人⑦监印人韩壹备注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射执字第02810号申请执行人杨明祥,公务员。被申请人吉宗太,公务员。被申请人金开芬,居民。申请执行人杨明祥诉被申请人吉宗太、金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射阳法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2014)射民初字第09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吉宗太、金开芬于2014年11月7日前给付申请人杨明祥人民币195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其银行存款,银行无存款。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射民初字第009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必胜审判员  顾正涛审判员  孙天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正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