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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民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诉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薛来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薛来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初字第00196号原告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县常兴镇马家渭河大桥北侧机构代码证62320037—5法定代表人张建雄,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虎林,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罗利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平江路139号机构代码证13266002—7法定代表人方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思盛,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庄瑞明,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来雄,男,生于1962年9月2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薛来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长会审 判 员  杨喜莲人民陪审员  李炳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春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