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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刑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朱XX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XX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刑初字第73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XX(自报),男,1989年7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台县顾桥镇南圩村杀猪庄490;2015年3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5)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飞、被告人朱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25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朱XX伙同朱柳、叶二纪、刘冰园、朱小东、朱金洋、朱杨杨(均已判决)、朱明明(另处)乘坐朱柳驾驶的车辆窜至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鹤芳路XXX号无名棋牌室内,叶二纪、刘冰园及朱明明先行进入棋牌室向经营者讨要钱款不成而心中气愤,为发泄情绪上述八人使用自制长矛、铁棍在上述棋牌室内肆意打砸,至棋牌室内六台自动麻将机(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9720元)、玻璃大门、冰柜、空调等物品损坏,后八人驾车逃离。2015年3月2日被告人朱XX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朱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同案犯朱柳、刘冰园、叶二纪、朱小东、朱金洋、朱杨杨的供述,证人徐某某、王某某、严某某、杜某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扣押、调取物品、文件清单,上海市嘉定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及朱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X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关于朱XX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朱XX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日起至2016年1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朱雯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揩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