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刑执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吕秀强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沧刑执字第898号罪犯吕秀强。现在河北省沧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1年5月23日作出(2001)沧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秀强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四千元。被告人吕秀强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5日以(2001)冀刑一终字第5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4年9月1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至2022年9月10日止)。经本院裁定,于2007年6月1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09年7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2年4月18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17年1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于2015年5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提出,罪犯吕秀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九次、记功奖励一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一年八个月。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手续合法,材料齐全、属实,罪犯吕秀强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吕秀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3月15日至2014年7月25日期间共获表扬奖励九次;2015年1月14日获得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评议表、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证明、管教干警王新刚、孙悦宁及罪犯证明人梅亚洪、马建新的证明材料等证据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吕秀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法可予以减刑。鉴于剩余刑期已不足报减刑期,故对其减去剩余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秀强减去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刘超审判员王春利代理审判员葛淑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王文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