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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裁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俊红与穆黎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红,穆黎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裁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刘俊红。被执行人穆黎阳,居民。本院在审理刘俊红与穆黎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30日以(2015)新民保字第01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穆黎阳质押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海东路支行的承兑汇票25万元。因该款在一份承兑合同中存在质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穆黎阳银行存款2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瑞甫审判员  王新田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柳秋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