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苏民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曾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苏民初字第663号原告曾某某,女,1983年11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青年大道明珠花园**栋***室,身份证号4310021983********。被告段某某,男,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青年大道明珠花园**栋***室,身份证号4310281984********。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有权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文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刘小杆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