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基英与被执行人丛庆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基英,丛庆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王基英。被执行人丛庆滋。上述当事人之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款项278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且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 方 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玲勇存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