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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行非审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怀宁县环境保护局与安庆宏润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怀宁县环境保护局,安庆宏润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怀行非审字第00048号申请执行人:怀宁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胡三中,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安庆宏润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晓伍,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因被申请执行人不履行“环罚字(2014)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怀宁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的由该局于2014年12月11日所作的“环罚字(2014)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之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申请的“环罚字(2014)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流生代理审判员  李俊杰人民陪审员  丁爱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江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