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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秀山与梁建友、承德顺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山,梁建友,承德顺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457号原告:李秀山,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梁建友,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承德顺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代表人:张建成,职务: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市滦平县。代表人:高航,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山与被告梁建友、被告承德顺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为原告尚未治疗终结,具体损失无法确定,本案无法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芝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