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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奇民二初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五家渠顺源钻井队与奇台县西地镇旱沟村村委会、高成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家渠顺源钻井队,奇台县西地镇旱沟村村委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二初字第00336号原告:五家渠顺源钻井队。法定代表人:刘彪,系该钻井队法人。委托代理人:王海燕,系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奇台县西地镇旱沟村村委会地址:奇台县西地镇旱沟村法定代表人:蒋历民委托代理人:李永军,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16日,初中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被:高成华,男,汉族,生于1964年4月19日,小学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五家渠顺源钻井队与被告奇台县西地镇旱沟村村委会、高成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五家渠顺源钻井队于2015年5月21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五家渠顺源钻井队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家渠顺源钻井队撤回对被告奇台县西地镇旱沟村村委会、高成华的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04,邮寄费160元,由原告五家渠顺源钻井队负担。审判员  杨磊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玉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