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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公安行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马科与公安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行初字第00006号原告马科。被告公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孱陵大道。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局局长。原告马科诉被告公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科以起诉被告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科负担。审判长王峰审判员熊缨善人民陪审员聂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李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