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3
案件名称
江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555号原告江某。委托代理人李建辉,江西建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原告江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文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建辉、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多年朋友关系,被告因经营及自建房多次向原告借款,并以其所有的金陵东路登岸别墅山庄43号作为借款抵押物。2015年3月26日,经双方核对,确认被告欠原告1050000元,利息按月息2.3%计算。现因原告急需资金,被告又不偿还。特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至偿还借款之日止。被告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应予核减。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某某偿还原告江某借款1050000元;二、被告刘某某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本院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给原告江某。上述给付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467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判决内容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文 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清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