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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陈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刑初字第367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住台州市黄岩区。2008年7月2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吸毒于2015年2月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20日,同月16日因本案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5)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雅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2日凌晨1、2时许及晚上22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其登记住宿的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台州黄岩耀达酒店1601号房间内,先后两次容留何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同时查明,2015年2月3日,被告人陈某在台州黄岩耀达酒店1601号房间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该房间内查获净重0.21克的毒品一小包,含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何某、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台州黄岩耀达酒店住宿登记表及前台收据,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被告人的前科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关于抓获被告人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他人吸食毒品仍两次为其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处罚,现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周红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金富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