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委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李建波与姜建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波,姜建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委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波,住吉林省永吉县。被执行人姜建富,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建波与被执行人姜建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法院暂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5)双委执字第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丽文审判员 杨 刚审判员 马立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岩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