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刘军,刘文博,中城建第三工程局集团吉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刘文博,中城建第三工程局集团吉林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349号原告刘军,男,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告刘文博,男,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中城建第三工程局集团吉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人民大街7457号金士百大厦6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刘文博诉被告中城建第三工程局集团吉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刘文博撤回对被告中城建第三工程局集团吉林有限公司的告诉。案件受理费2,600.00元,减半收取1,300.00元,由原告刘军、刘文博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省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