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催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重庆荣充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催字第00008号申请人重庆荣充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7719382-0。法定代表人蒲陈,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龙鹏界,重庆晶晶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重庆荣充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2015年5月21日,申报人高新技术开发区冬建建材商行向本院申报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条之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公告期间不得少于六十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处理。本案票号31400061/23748963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7月8日,故申报人高新技术开发区冬建建材商行已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报了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共计1300元,由申请人重庆荣充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骁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玉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