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柴孝生与马宝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7
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孝生,马宝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富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初字第526号原告:柴孝生,男,汉族,1975年11月出生。委托理人:刘万根。被告:马宝庆,男,汉族,1977年10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孝生与被告马宝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孝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应培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武乐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