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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柴孝生与马宝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7

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孝生,马宝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富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初字第526号原告:柴孝生,男,汉族,1975年11月出生。委托理人:刘万根。被告:马宝庆,男,汉族,1977年10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孝生与被告马宝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孝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应培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武乐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