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281号原告:王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华伟,淄博临淄诚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居民。被告:王某丙,居民。被告:王某丁,居民。被告:刘某,出生年月日不详,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刘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1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员 靳 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翟汝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