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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281号原告:王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华伟,淄博临淄诚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居民。被告:王某丙,居民。被告:王某丁,居民。被告:刘某,出生年月日不详,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刘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1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员  靳 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翟汝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