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吉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彭军仔、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军仔,X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663号原告吉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茂波,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钦,盘谷信用社主任。被告彭军仔。被告XXX。原告吉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彭军仔、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15年5月11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未在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邹训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