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执字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卢登德与闫典社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登德,闫典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牛执字5-1号申请执行人卢登德,男,汉族,1972年5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闫典社,男,汉族,1964年2月9日出生,现住成都市金牛区。卢登德申请执行闫典社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牛民初字第59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案款302900元,并承担执行费444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涉及财产暂无法执行,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卢登德申请执行闫典社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张媛媛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涂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