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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林建华、吴丽萍等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建华,吴丽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林建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万儒、董捷,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丽萍。申请人林建华与被申请人吴丽萍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林建华诉称:申请人林建华与被申请人吴丽萍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患有精神分裂症,申请人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吴丽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认为,根据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经本院委托对吴丽萍作出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吴丽萍目前无意识障碍及智能缺损,××时存在言语性幻听、被害妄想等症状,目前存在情感反应不协调、意志活动减退等阴性症状,××处于缓解不全期。××的影响,被鉴定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完全作出与主客观相一致的意思表示,也不能够完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1、精神医学评定:被鉴定人吴丽萍目前患有精神分裂症(缓解不全期);2、民事行为能力评定:被鉴定人吴丽萍目前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吴丽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邢  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欧阳佩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