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城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姚德安诉被告陆文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德安,陆文彬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城初字第137号原告:姚德安,男。被告:陆文彬,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德安诉被告陆文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德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德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德安负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晁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