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开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刘云霞与方俊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云霞,方俊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开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刘云霞。被执行人方俊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开民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方俊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俊正存款6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