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沟民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朴福生与郑廷新、李素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沟民初字第00155号原告朴福生,男,1967年9月24日出生,朝鲜族,职业不详,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委托代理人苑晓旺,系大石桥市司法局沟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艳玲,女,1967年2月25日出生,满族,职业不详,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郑廷新,男,195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石桥市。被告李素清,女,195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大石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朴福生诉被告郑廷新、李素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福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祖广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春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