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荆州中执字第000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王强与涂德喜、湖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荆龙电缆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强,涂德喜,湖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荆龙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荆州中执字第00055-2号申请执行人王强。被执行人涂德喜。被执行人湖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人民路西侧21号。法定代表人涂德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荆龙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燎原路与荆沙大道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涂德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强与涂德喜、湖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荆龙电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鄂荆州中执字第00055-1号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湖北荆龙电缆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1174053股。上述财产经三次拍卖均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三次流拍价188万元接受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1174053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湖北荆龙电缆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1174053股作价188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王强。二、申请执行人王强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灿审判员 王劲松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邵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