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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原告卢绍良诉被告郭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绍良,郭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6号原告卢绍良,男,1957年1月31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被告郭英,女,195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绍良诉被告郭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英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绍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丽娜审 判 员  王 贺人民陪审员  刘荫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禹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