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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执字第4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XX申请王连庆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401-2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锅炉有限责任公司工人,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王连庆,男,195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锅炉有限责任公司工人,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四商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XX申请执行王连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以被执行人王连庆的住房公积金偿还债款,现已执行完毕,申请人放弃其他请求同意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四商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景志新审 判 员  魏国涛代理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