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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0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金如松与徐荣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如松,徐荣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1060号原告:金如松。委托代理人:金坤林,身份证号码号码342321197711211010。被告:徐荣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如松诉被告徐荣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金如松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金如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如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6元,由原告金如松承担。审判员 钱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XX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