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2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黄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2406号原告黄某,女,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郑某,男,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黄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18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4年4月14日婚生女郑明苒出生。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深,婚后双方性格差异越来越大。被告沉湎于网络游戏,对家庭没有责任心,双方时常因此发生争吵。现请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二、婚生女郑明苒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500元至婚生女年满18周岁止;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辩称,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8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4年4月14日婚生女郑明苒出生。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并无原则性的矛盾,希望双方今后加强沟通,互谅互爱,建立和谐的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45元,因适用简易程选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旭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焱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