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初字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石家庄光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赵丽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光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赵丽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824号原告石家庄光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358号4-2-301。法定代表人孟海彬,总经理。被告赵丽娟。原告石家庄光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丽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受理,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石家庄光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石家庄光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石家庄光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 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桂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