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和平与王福荣一般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和平,王福荣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76号原告张和平,男,汉族,1967年10月21日生,住保定市北市区。被告王福荣,女,汉族,1959年11月5日生,住保定市北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和平与被告王福荣一般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和平承担。审 判 员 张任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代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