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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和平与王福荣一般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和平,王福荣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76号原告张和平,男,汉族,1967年10月21日生,住保定市北市区。被告王福荣,女,汉族,1959年11月5日生,住保定市北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和平与被告王福荣一般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和平承担。审 判 员 张任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代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