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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一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布和加尔#U2022吐拉克与李玉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布和加尔·吐拉克,李玉文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一初字第513号原告:布和加尔·吐拉克,女,1981年4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农民,住乌苏市甘河子镇。被告:李玉文,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乌苏市甘河子镇。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布和加尔·吐拉克与被告李玉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布和加尔·吐拉克撤回对被告李玉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投递费104元,合计155元由原告布和加尔吐拉克负担(原告已交费用206元)。审 判 长 毛  劲  松人民陪审员 布  英  塔人民陪审员 阿汗·热马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