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伟与杨雪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319号原告刘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与被告杨雪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伟于2015年5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伟承担。审判员 何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