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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彭明海与巩义市集沟村第九村民组、第三人巩义市站街镇人民政府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明海,巩义市站街镇集沟村第九村民组,巩义市站街镇人民政府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1098号原告彭明海,男,195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明霞,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广鑫,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巩义市站街镇集沟村第九村民组。代表人杨金建,任该村民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李兴龙,巩义市站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巩义市站街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曹明勋,任该镇镇长职务。委托代理人李旭洲,系该单位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李显伟,男,1949年2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明海诉被告巩义市站街镇集沟村第九村民组、第三人巩义市站街镇人民政府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明海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明海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明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彭明海负担。审判员  蔡金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 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