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导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黄建国与金国正、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丹导民初字第193号原告黄建国。委托代理人赵留铭,丹阳市里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国正。被告郑艳。原告黄建国与被告金国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申请追加被告金国正的配偶郑艳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建国委托代理人赵留铭,被告金国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建国诉称:被告因经营养鸡场,向原告累计借款135000元,并约定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嗣后,被告未偿还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35000元,截止起诉之日的利息5265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金国正到庭辩称:借款是事实,希望分期偿还。原、被告曾协商按1分利率计息,被告在2014年7月给付原告利息15000元。被告郑艳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内,被告金国正累计向原告借款135000元。2014年2月1日,被告金国正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借款数额为135000元,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息。被告于2014年7月16日归还15000元,余款未能给付。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由借条、结婚申请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金国正向原告借款135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理应清偿。原告要求被告金国正偿还借款本金135000元,因原告在2014年7月向被告收取的利息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超出部分依法应予抵扣本金,具体抵扣金额经计算为1140元,故截止2014年7月16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的数额为133860元。原告主张利息52650元,计算有误,本院以借款本金13386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2015年3月17日为1999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郑艳对该笔借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本院亦予支持。被告郑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对本案作出缺席判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国正、郑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黄建国借款本金133860元、利息19990元,本息合计15385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27元,由原告负担365元,两被告负担1662元(此款原告已垫付,两被告应将其承担部分连同上述借款本息一并给付原告)。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张 忻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XX萍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