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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执字第00400-004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吴长英等25人与淮北惠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长英,周玲,殷化成,吴玲,马平,殷克才,周宗江,周宗田,周浩,殷秀玉,殷翠平,郭金停,丁玲,王英,王岩,刘彩,蒋丽丽,殷雨,钟影,祝成湖,殷曼莉,殷克伦,周华,殷克良,殷化山,淮北惠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濉执字第00380-00398-1号(2015)濉执字第00400-00405-1号申请执行人:吴长英,女,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濉溪县。申请执行人:周玲,女,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执行人:殷化成,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执行人:吴玲,女,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执行人:马平,女,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执行人:殷克才,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执行人:周宗江,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执行人:周宗田,男,195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执行人:周浩,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执行人:殷秀玉,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执行人:殷翠平,女,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执行人:郭金停,男,1970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执行人:丁玲,女,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执行人:王英,女,196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执行人:王岩,女,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执行人:刘彩,女,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执行人:蒋丽丽,女,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执行人:殷雨,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执行人:钟影,女,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执行人:祝成湖,男,195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执行人:殷曼莉,女,199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执行人:殷克伦,男,195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执行人:周华,女,1964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执行人:殷克良,男,196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执行人:殷化山,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淮北惠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兰勇,经理。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濉执字第00380-0039号、(2015)濉执字第00400-00405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淮北惠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229274.25元。现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表示其与被执行人已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并已向本院表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淮北惠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存款229274.2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民审判��龚明华审判员  李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灿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