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韩荣浩、王守瑞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荣浩,王守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滨塘刑初字第206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荣浩。2014年12月1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王守瑞。2009年8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5月17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1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5)第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荣浩、王守瑞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苑明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荣浩、王守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韩荣浩伙同王守瑞经预谋后,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华路立交桥下东侧铁道旁,其中韩荣浩头戴头套,被告人王守瑞持电棍将被害人尹××拦住,并对尹××威胁恐吓后抢走人民币230元及一部白色OPPOR8007型手机。后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荣浩、王守瑞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守瑞系累犯,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韩荣浩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王守瑞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韩荣浩伙同王守瑞经预谋后,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华路立交桥下东侧铁道旁,韩荣浩头戴头套,被告人王守瑞持电棍将被害人尹××拦住,并对尹××威胁恐吓后抢走人民币230元及一部白色OPPOR8007型手机。后二被告人将所抢手机送还被害人尹××,该手机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2014年12月10日,被告人韩荣浩被抓获归案。2014年12月11日被告人王守瑞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被害人尹××陈述,被告人韩荣浩、王守瑞供述,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扣押处理物品清单,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案事实,对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韩荣浩、王守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当场劫取公民财物,已构成抢劫罪,是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守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韩荣浩、王守瑞实施犯罪行为后将部分赃物送还被害人,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韩荣浩、王守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韩荣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王守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荣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8年7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王守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9年6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三、赃款人民币230元,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世宏代理审判员 王晓妍人民陪审员 李向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树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