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大贺申请执行楚伟利、杨学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大贺,楚伟利,杨学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管执字第18号申请人李大贺,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原阳县。被执行人楚伟利,女,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杨学敏,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郑州市惠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管民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楚伟利、杨学敏存款人民币78.212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富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巍-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