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商初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黄秀东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滨湖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秀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滨湖支公司,杜庆坤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商初字第00136号原告黄秀东。委托代理人叶小康、范晶晶,江苏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滨湖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溪路576、578、580、582号。负责人蔡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盛旭彤,该公司职员。第三人杜庆坤。委托代理人冯岩,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秀东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滨湖支公司、第三人杜庆坤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秀东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秀东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秀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黄秀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 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祖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