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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夏玲诉被告邹青山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邹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16号原告夏某,女。委托代理人姜玉记,南江县长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邹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判员  黎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