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夏玲诉被告邹青山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邹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16号原告夏某,女。委托代理人姜玉记,南江县长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邹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判员 黎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