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1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连雨萌与裴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雨萌,裴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1680号原告连雨萌,女,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张拥军,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裴成,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连雨萌诉被告裴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雨萌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雨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2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连雨萌负担。审判员 齐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隋春宁 微信公众号“”